电话:0562-2199950
邮箱:1504916284@qq.com
传真:
地址:铜陵市义安大道61号财富广场A座23层
网址:http://www.ahghkj.com/
2016年6月份国家和省有关黄金产业发展政策文件汇编
发表时间:2016/7/6 16:21:18 浏览次数:230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促进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
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6〕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有色金属工业是重要的基础原材料产业。近年来,我国有色金属工业规模不断扩大,产业结构不断优化,质量水平不断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不断增强,实现了较快发展。但与此同时,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影响,有色金属市场需求低迷,有色金属工业长期积累的结构性产能过剩、市场供求失衡等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逐步显现。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制造强国的决策部署,推动有色金属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存量、引导增量、主动减量,化解结构性过剩产能,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扩大应用消费市场,加强国际产能合作,创造良好营商环境,推动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吸引生产要素向有前景的领域聚集。强化市场倒逼机制,促使过剩产能和不具备竞争力的产能主动退出。
坚持政府引导。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严格实施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标准,推动企业压减过剩产能、开展国际合作,实现转型升级。
坚持创新驱动。适应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趋势,加强技术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模式创新,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积极推广新型产品和新兴业态,补齐产业发展短板。
坚持分类指导。按照有色金属品种属性和特点,结合地区资源禀赋条件和产业发展实际,因地制宜,因企施策,促进产业有序发展。
(三)主要目标。优化有色金属工业产业结构,重点品种供需实现基本平衡,电解铝产能利用率保持在80%以上,铜、铝等品种矿产资源保障能力明显增强,稀有金属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再生有色金属使用比重稳步提高,重点工艺技术装备取得突破,航空、汽车、建筑、电子、包装等领域有色金属材料消费量进一步增加,重大国际产能合作项目取得实质性进展,有色金属工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
二、重点任务
(四)严控新增产能。坚决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等有关规定,确有必要的电解铝新(改、扩)建项目,要严格落实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并在网上公示。利用社会监督等手段,加大督促检查工作力度,严厉查处违规新建电解铝项目。按有关规定对违规新增产能的有关方面和人员严肃问责。(各省级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国务院国资委负责)
(五)加快退出过剩产能。
依法依规退出和处置过剩产能。全面调查掌握有色金属重点品种的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情况。完善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体系,加强公平公正执法,对不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的企业,要立即限期整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要依法依规关停退出,同时在省级人民政府或其部门的网站上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负责)
引导不具备竞争力的产能转移退出。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适时调整发展战略,主动压减存量产能,实施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等量或减量兼并重组,退出部分低效产能。对不符合所在城市发展规划且不具备搬迁价值和条件的企业,鼓励其实施转型转产;具备搬迁条件的企业,支持其退城入园或实施环保改造后向有条件的地区搬迁。(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六)加强技术创新。
推动智能制造。在重点领域开展数字化矿山、智能制造示范工厂试点,提升企业研发、生产和服务的智能化水平,提高产品性能稳定性和质量一致性。鼓励业态创新和模式创新,促进“互联网+”与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融合,推广个性化定制、柔性化制造,满足多样化、多层次需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负责)
发展精深加工。着力发展乘用车铝合金板、航空用铝合金板、船用铝合金板、大尺寸钛和钛合金铸件及其卷带材、精密电子铜带、铜镍合金板带材、镍合金卷带材、高性能铜箔、超高纯稀有金属及靶材、高性能动力电池材料、高端电子级多晶硅、核工业用材、高性能硬质合金产品、高性能稀土功能材料等关键基础材料,满足先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船舶及海洋工程、航空航天、国防科技等领域的需求。支持高铝粉煤灰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及产业化。提高再生有色金属回收利用技术和装备水平,鼓励企业提高再生有色金属的使用比例。(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负责)
(七)扩大市场应用。
加强上下游合作。鼓励有色金属行业与下游应用行业在设计、生产、使用、维护等方面加强协作,建立行业协会牵头、上下游企业参加、有关方面参与的协商合作机制,解决制约产品应用的工艺技术、产品质量、工程建设标准等瓶颈问题,拓展消费领域和空间。(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负责)
完善相关产品标准。健全有色金属产品标准体系,强化有色金属行业质量控制。加强我国有色金属行业重要技术标准的外文版翻译工作,加大中国标准国际化推广力度,推动相关产品认证检测结果互认和采信。(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负责)
(八)健全储备体系。着眼有色金属工业未来发展,综合考虑国家战略储备需求和市场状况,完善政府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的有色金属储备机制,适当增加部分有色金属储备。探索开展有色金属企业商业储备试点,鼓励金融机构研究支持有色金属商业收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负责)
(九)积极推进国际合作。积极落实“一带一路”战略部署,充分发挥我国有色金属先进技术和装备优势,带动先进装备、产品、技术、标准、服务的全产业链输出,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三、政策保障
(十)完善用电政策。继续实施差别电价政策,鼓励符合政策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通过协商确定价格。鼓励电冶联营,已建成的具有自备电厂的电解铝企业要按规定承担并足额缴纳政府性基金、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以不增加电解铝产能为前提,在可再生能源富集的地区,探索消纳可再生能源的局域电网建设试点。(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十一)完善土地政策。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以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产能退出后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和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可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地方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职工安置、债务处置和企业发展。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加大财税支持。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对符合条件企业在绿色制造、智能制造、高端制造、品牌建设、公共服务平台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通过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统筹支持符合要求的科技研发工作。加快有色金属行业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清理规范相关收费基金,降低矿山税费负担。落实好兼并重组税收政策。调整进出口有关政策,支持符合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开展铜精矿、锡精矿等加工贸易。(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科技部、海关总署负责)
(十三)加强金融扶持。
落实有扶有控的信贷政策,建立产融信息对接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引导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重点支持符合行业规范条件、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持续达标、有市场前景和经营效益的骨干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负责)
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大对有色金属行业的融资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有色金属企业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在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引导金融机构与企业自主协商,妥善解决兼并重组、产能退出中的金融债务问题。研究通过保险补偿机制支持有色金属新材料首批次应用。对符合条件的重大国际合作项目,引导金融机构给予优惠贷款等。(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十四)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积极培育适应有色金属企业职工特点的创业创新载体,扩大返乡创业试点范围,提升创业服务孵化能力,培育接续产业集群,引导富余职工就地就近创业就业,缓解分流压力。通过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和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或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要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政策予以帮扶。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保障基本生活。不得实施资金保障不到位、方案不完善以及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各省级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
(十五)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强化有色金属行业自律,引导企业规范经营、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加强行业关键、共性问题研究,及时发布行业产能监测预警信息,支持企业推进兼并重组。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指导企业用好有关政策;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反馈政策落实情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负责)
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方案,明确目标任务以及时间表、路线图,切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确保取得实效。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积极指导地方推动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督促检查和跟踪分析,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积极推广多式联运、甩挂运输,鼓励从事车货匹配的物流信息平台类企业发展,建设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提高物流运行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支持重大物流基地、城乡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完善全省物流综合服务网络,促进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等运输方式有效衔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土资源市场领域失信行为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有关行业协(学)会:
《安徽省国土资源市场领域失信行为惩戒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6月12日
安徽省国土资源市场领域失信行为
惩戒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国土资源市场领域失信行为的惩戒,促进国土资源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皖发〔2015〕16号)、《安徽省社会法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皖政办〔2015〕5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参与国土资源市场活动中失信行为的惩戒。
第三条 省、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做好与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有关的失信行为认定和惩戒工作。
有关行业协(学)会负责属于行业管理的失信行为认定和惩戒工作。
第四条 失信行为的认定和惩戒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失信信息享有知情权、异议权,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后,对其失信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给予以惩戒的,应当及时作出惩戒。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失信被惩戒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处理。
第二章 失信行为
第六条 国土资源失信行为,分为土地市场失信行为、矿业权市场失信行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失信行为、国土资源中介服务市场失信行为、国土资源工程项目市场失信行为。
第七条 土地市场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拖欠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闲置土地;
(三)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四)未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五)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六)其他不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行为。
第八条 矿业权市场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拖欠探矿权价款和探矿权使用费;
(二)因违法被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
(三)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未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未采取治理措施;
(四)未按照规定汇交地质资料;
(五)拖欠采矿权价款或者矿产资源补偿费;
(六)因违法被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七)未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八)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义务;
(九)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十)其他不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行为。
第九条 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失信行为按照国家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规定认定。
第十条 国土资源中介服务市场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违反土地价格评估中介服务规定;
(二)违反土地规划中介服务规定;
(三)违反土地登记代理服务规定;
(四)违反矿产资源储量评估中介服务规定;
(五)违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服务规定;
(六)违反国土资源监测服务规定;
(七)违反有关评估管理资质、备案管理规定以及其他失信行为。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工程项目市场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违反土地整治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规定;
(二)违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规定;
(三)违反未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规定;
(四)违反实施地质勘查项目规定。
第十二条 其他失信行为包括因违法被依法处罚、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被行政强制及其他应当予以惩戒的失信行为。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失信行为,有关单位应当自该信息录入到信用信息平台当日,以书面或者短信方式告知信用管理相对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用安徽”网站和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网站,查询向社会公开发布的信用信息。
第三章 失信行为惩戒
第十四条 对国土资源市场领域失信行为的惩戒,依据《安徽省国土资源市场领域失信行为惩戒标准》(见附件)执行。
土地价格评估、土地规划、土地登记代理及其他属于有关行业协(学)会管理的事项,其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由有关行业协(学)会制定并公布执行。
第十五条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属于免责情形的,不予惩戒。
第十六条 省、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时,有关行业协(学)会在实施行业管理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失信作出认定,对于构成失信的行为,应当按照规定将失信信息录入国土资源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第十七条 省、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国土资源市场准入、行政审批、政府采购、资质认定以及其他行政管理事项中,应当通过国土资源信用信息平台和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其信用信息情况。经查询发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列入国土资源失信名单的,应当执行省国土资源失信惩戒措施;发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列入联合惩戒名单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联合惩戒措施。
有关行业协(学)会在实施行业管理中,应当查询并执行有关失信惩戒措施。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信用信息有误,可以提出异议信息处理申请,异议信息处理按照省国土资源市场领域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使用有关规定执行。
信用信息异议信息处理期间,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行业协(学)会在国土资源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予以标注,暂停使用该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信用修复以及其他事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发布后,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降成本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省经济工作暨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发〔2016〕21号)要求,围绕增效益,推进降成本,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1.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简政放权,激发活力,完善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涉企收费清单,建立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实行清单之外无收费。
2.剥离依附行政机关的中介服务机构,清理和取消中介服务机构承担的行政职能,行政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
3.严禁行政机关指定中介服务,打破公共服务和中介服务垄断。县以上单位公示任一许可中介服务,参与竞争的具备法定资质资格的市场主体不得少于3家,由企业自主选择。
二、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4.落实国家阶段性下调社保费率政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降低至19%,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1.5%下调至1%。进一步减轻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
5.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降低至12%,缴存基数上限降低至设区城市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
6.降低企业引进高科技人才成本,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50—150万元,并在我省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半年以上、经推荐和公示无异议的,市、县(含市、区,下同)每年可按其年薪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15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奖励资金省财政承担30%。
三、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7.全面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厂区范围内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其他配套设施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2016-2020年暂不征收。
8.对上一年度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民营企业,当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按50%收取,连续两年未拖欠的减按40%收取,连续3年以上未拖欠的免缴保证金。
9.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对研发费用按150%加计扣除。对已经认定的外省高新技术企业转移到我省落户的,有效期内不再重新认定,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政策。
四、降低企业财务成本
10.大力推动企业股份制改造,增加资本金,降低负债率。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发行中长期债券,降低财务费用。
11.清理和规范金融机构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等环节收费,取消与贷款挂钩、没有实质性服务内容的顾问、咨询等收费项目;规范与贷款挂钩的评估、登记、审计、公证、保险等中介机构收费行为,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机构,金融机构不得指定;清理取消质价不符和无实质性内容的收费项目。每半年组织开展银行业收费专项检查。
12.大力推进“4321”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和“税融通”业务,将国有融资担保机构的贷款担保费率降低至不超过1.2%,省信用担保集团暂免收市、县担保机构的中小微企业再担保费,降低和免收费用期限暂定3年。
13.开展企业应收账款资金占用压降行动,制定实施应收账款质押、转让融资业务管理办法,鼓励建立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服务平台,支持商业银行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利用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对守信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市场交易和投融资等便利,对失信企业依法严格约束和限制。
五、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
14.从2016年1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价格每千瓦时下调4.28分;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大工业用户,直接交易电价在2015年基础上每千瓦时再降低1.87分。从2016年3月15日起,大工业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在原有销售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再降低0.143分。从2016年6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价格再降低4.272分。扩大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模,2016年直接交易电量400亿千瓦时以上。
15.推动大用户直供气试点,实行大用户直供气的用气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确保价格有所降低。
16.大力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支持工商企业与专业的节能服务公司合作,签订能源管理合同,约定节能目标和节能效益分成,在前期零收费的情况下为工业企业提供节能诊断、技术改造等服务,建设绿色工厂,开发绿色低碳产品;深入实施省节能减排企业、技术、装备、项目、服务“五个一百”专项行动,鼓励企业使用高效节能产品。
17.鼓励工业企业节约集约用地,对皖北地区上一年度亩均缴纳税收5万元、其他地区缴纳8万元以上的企业,土地使用税按当地最低标准征收,市、县原定奖励等政策继续执行。奖励资金在地税部门征税后1个月内,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到位。
六、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18.从2016年7月1日起,船闸收费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下调10%,降费期限暂定3年。
19.对享受我省ETC卡收费优惠的货运车辆,在现行通行费95折的基础上,再给予降低10个百分点的优惠,优惠期限暂定3年。支持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含服务区内加油站)、物流园区(含物流园区加油站)使用安徽交通卡,并给予优惠。
各地、各有关部门自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1个月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包括执行主体、执行对象、工作流程、执行时间等。省政府督查室要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物价、财政等部门加强跟踪督查,并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每半年公布一次评估结果。
附件:降成本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任务分工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降成本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任务分工
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简政放权,激发活力,完善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涉企收费清单,建立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实行清单之外无收费。
任务分工:省编办、省法制办、省物价局
剥离依附行政机关的中介服务机构,清理和取消中介服务机构承担的行政职能,行政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
任务分工: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部门
严禁行政机关指定中介服务,打破公共服务和中介服务垄断。县以上单位公示任一许可中介服务,参与竞争的具备法定资质资格的市场主体不得少于3家,由企业自主选择。
任务分工: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法制办、省物价局等部门
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落实国家阶段性下调社保费率政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降低至19%,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1.5%下调至1%。进一步减轻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
任务分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降低至12%,缴存基数上限降低至设区城市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
任务分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
降低企业引进高科技人才成本,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50—150万元,并在我省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半年以上、经推荐和公示无异议的,市、县每年可按其年薪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15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奖励资金省财政承担30%。
任务分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全面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任务分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任务分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教育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厅、省残联
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厂区范围内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其他配套设施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2016-2020年暂不征收。
任务分工:省财政厅、省人防办
对上一年度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民营企业,当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按50%收取,连续两年未拖欠的减按40%收取,连续3年以上未拖欠的免缴保证金。
任务分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对研发费用按150%加计扣除。
任务分工:省科技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对已经认定的外省高新技术企业转移到我省落户的,有效期内不再重新认定,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政策。
任务分工:省科技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降低企业财务成本:
大力推动企业股份制改造,增加资本金,降低负债率。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发行中长期债券,降低财务费用。
任务分工: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
清理和规范金融机构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等环节收费,取消与贷款挂钩、没有实质性服务内容的顾问、咨询等收费项目;规范与贷款挂钩的评估、登记、审计、公证、保险等中介机构收费行为,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机构,金融机构不得指定;清理取消质价不符和无实质性内容的收费项目。每半年组织开展银行业收费专项检查。
任务分工:省物价局、安徽银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
大力推进“4321”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和“税融通”业务,将国有融资担保机构的贷款担保费率降低至不超过1.2%,省信用担保集团暂免收市、县担保机构的中小微企业再担保费,降低和免收费用期限暂定3年。
任务分工: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信用担保集团公司、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地税局、省国税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
降低企业财务成本:
开展企业应收账款资金占用压降行动,制定实施应收账款质押、转让融资业务管理办法,鼓励建立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服务平台,支持商业银行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利用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对守信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市场交易和投融资等便利,对失信企业依法严格约束和限制。
任务分工: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
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
从2016年1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价格每千瓦时下调4.28分;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大工业用户,直接交易电价在2015年基础上每千瓦时再降低1.87分。从2016年3月15日起,大工业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在原有销售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再降低0.143分。从2016年6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价格再降低4.272分。扩大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模,2016年直接交易电量400亿千瓦时以上。
任务分工:省物价局、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
推动大用户直供气试点,实行大用户直供气的用气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确保价格有所降低。
任务分工:省物价局
大力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支持工商企业与专业的节能服务公司合作,签订能源管理合同,约定节能目标和节能效益分成,在前期零收费的情况下为工业企业提供节能诊断、技术改造等服务,建设绿色工厂,开发绿色低碳产品。
任务分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深入实施省节能减排企业、技术、装备、项目、服务 “五个一百”专项行动,即壮大100户节能环保生产企业、推介100项节能环保先进技术、推广100种节能环保装备产品、实施100个节能环保重点项目、培育100家节能环保服务公司,鼓励企业使用高效节能产品。
任务分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鼓励工业企业节约集约用地,对皖北地区上一年度亩均缴纳税收5万元、其他地区缴纳8万元以上的企业,土地使用税按当地最低标准征收,市、县原定奖励等政策继续执行。奖励资金在地税部门征税后1个月内,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到位。
任务分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从2016年7月1日起,船闸收费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下调10%,降费期限暂定3年。
任务分工: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对享受我省ETC卡收费优惠的货运车辆,在现行通行费95折的基础上,再给予降低10个百分点的优惠,优惠期限暂定3年。支持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含服务区内加油站)、物流园区(含物流园区加油站)使用安徽交通卡,并给予优惠。
任务分工: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积极推广多式联运、甩挂运输,鼓励从事车货匹配的物流信息平台类企业发展,建设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提高物流运行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支持重大物流基地、城乡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完善全省物流综合服务网络,促进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等运输方式有效衔接。
任务分工: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